本文摘要: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通报,就许可州(市)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注册采矿权有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,大大便利了各地矿山企业办证。
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通报,就许可州(市)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注册采矿权有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,大大便利了各地矿山企业办证。这是该厅今年实施的第二个有关劳改采矿权审核权限的文件。 今后,青海省各州(市)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有权审核授予大理岩、石灰岩、石英岩、白云岩、花岗岩、硅灰石、板岩、石膏、芒硝和蛇纹岩(石材类)10个矿种的矿业许可证。上述矿种已由厅审核授予矿业许可证的,采矿权沿袭、出让、更改等登记手续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州(市)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办理。
通报拒绝,各州(市)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苛按照许可范围审核注册授予矿业许可证,不准越权均须、再许可或私自限制审核条件。对违法违规授予矿业许可证的,不准依法追究均须机关及必要责任人的责任。 同今年2月该厅向县级劳改采矿权出让审批权限时明确提出的拒绝一样,各级均须采矿权出让要严格执行审批公开发表制度,按照谁均须、谁公布的原则,全部转入矿业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,并保证交易信息在交易机构、均须机关矿业权配号系统、同级或上一级门户网站展开实时审批公开发表。
采矿权出让审批内容不应还包括采矿权出让人的名称、矿山名称、受让人的名称、资源储量情况、出让方式等,并具体对审批公开发表内容驳回的方式及途径。 通报还规定,州(市)、县级均须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应以在所属州(市)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展开。
并未成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州(市),可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展开,也可在邻接的州(市)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展开。 此外,按照《青海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》规定,州(市)、县级均须采矿权牵涉到采矿权人股权转让的,由均须机关负责管理办理涉及审核或备案申请。采矿权人股权转让审核、备案可参考采矿权出让审核注册拒绝自行建档,嗣后不转入公开发表审批程序,不划入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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